第二条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培训服务前,向消费者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培训项目的具体内容、学时、学费等要素,收费方式以及退费规定等。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与维权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协助消费者维权。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培训服务前,向消费者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网站、媒体等公开渠道上公示如下信息:
(一)培训项目的具体内容、标准、学时、学费等;
(二)培训师资、教学设备、场地等情况;
(三)培训机构的资质认证、许可证明等相关证件;
(四)收费方式、退费方式以及退费标准;
(五)投诉与维权渠道。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培训项目的具体内容、学时、学费等要素,收费方式以及退费规定等。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未获得消费者书面同意前,不得预收学费,不得以学费预收为名,向消费者收取其他费用;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退还消费者预付的学费;
(三)提供培训服务前,不得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预收费用不得超过整个培训项目学费的50%;
(二)预收费用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
(三)预收费用应当以现金形式收取,不得以虚拟货币、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收取;
(四)预收费用应当开具明细的收据,并书面告知消费者预交费用的目的、具体金额、使用期限等内容;
(五)不得以抽签、摇号等形式决定消费者的培训资格。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与维权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协助消费者维权。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